(2004年7月5日 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,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)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,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,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根據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、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等有關行政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第二條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。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。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,是指從事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。第